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二)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标准与内容
第六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公开内容全面,重点领域突出;公开形式多样,信息获取快捷;回应关切及时,政策解读高效;监督机制健全,主体责任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设置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督导检查;是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保障经费是否落实。
(二)信息管理方面。是否对上网信息制作、获取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是否做到分析预判,并及时请示、报告、处理;是否对平台发布信息的生成、发布、捕获、归档、利用实施全程管控,并与元数据、背景信息、变化日志、插件程序等一起保存,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主动公开方面。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上级规定在政府网站设置法定栏目和内容,及时准确主动公开法定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和调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按要求编制、报送、发布本级、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制、发布本级、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等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是否畅通,内部机制和流程规范是否完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环节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恰当;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五)政务服务方面。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是否及时准确;服务体系是否完善,做到服务事项具体、办事指南清晰、办事流程简化。
(六)政策解读方面。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是否坚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三同步”要求;解读主体、时限、内容、形式、渠道是否明确;解读方式是否做到多样化、多形式、多渠道,并达到解读要求和效果。
(七)回应关切方面。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舆情会商、研判、处置、回应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因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等情况。
(八)公开载体方面。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是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新闻发布会、政府服务热线等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管理、运行是否规范,是否能发挥作用。
(九)监督检查方面。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及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是否及时妥当等。
(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等次与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档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制度完备,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含80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含60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有负面影响、多次被通报、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考核方法:采取日常工作监测和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采取平时考核、单位自查、集中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实施。
(一)平时考核。由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信息反馈、情况交流、随机检查、网上抽查、电话测评等方式实施,工作中建立台账、跟踪问效,掌握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从本级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确定考核指标,设置评分标准。
(三)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负责起草考核通知,提前15天下发至被考核单位。
(四)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指标进行自查,并向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组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六)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
(七)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运用与奖惩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低于4%。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四条 工会、学校、医院、银行、邮政、气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慈善组织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及公共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职责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冀政办字〔2020〕19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广泛收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评议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组织领导,并组织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二)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组织领导,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所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实施。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确定责任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三)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四)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
(六)公开配套制度是否健全规范、落实到位;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是否依法依规、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费;
(八)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九)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调查问卷,由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三)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基层人员、专家学者和民主党派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四)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标准、方式、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发布评议信息。印发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评议。采取社会调研、问卷调查、网络调查、邀请座谈、行风评议等方式,收集社会公众对被评议单位的社会评价;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社会调研、问卷调查等评价,汇总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
(五)报告评议情况。向本级政府、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社会评议结果情况。
(六)反馈评议结果。按照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九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社会评议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评议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自接到整改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结果。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工会、学校、医院、银行、邮政、气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慈善组织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改进工作作风,预防和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冀政办字〔2020〕1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集体责任追究与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依法追究责任:
(一)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决策部署,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对本单位法定公开内容不主动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四)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以及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的;
(七)未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甚至错误解读,对政策效力发挥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未及时处理群众有关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对相关责任人包庇纵容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议,或者不落实检查、考核、评议决定要求的;
(十三)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四)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约谈;
(五)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未经保密审查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直接授意,承办人员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授意领导承担全部责任,承办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并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本条第二款处理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第九条其中一项责任追究,且不积极进行整改的,扣减行政机关当年绩效考核分值,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工会、学校、医院、银行、邮政、气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慈善组织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张家口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解读